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与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法履行其义务、不能滥用其权利避免法律或合同义务。而经济活动中有些行为人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方法签订合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典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假如具备紧急的社会风险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性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罪与非罪受两种不同法律调整,而在两者相互交织的状况下,如不可以正确区别二者的界线就会干扰案件的审理。会发生把借助合同犯罪当成一般合同欺诈行为处置,放任了犯罪分子,相反,则扩大了打击面,将普通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犯罪处置,使其承担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怎么样区别罪与非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要紧的问题。
所谓合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办法,通过签订合同、牟取合同相他们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欺诈办法,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们财物,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
从合同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诈两个定义来看,非常难将它们二者加以区别。因二者均有下面什么时间共性。1、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之故意;2、客观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欺骗行为;3、使受害方产生了错觉,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4、都有合同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的结果存在;5、都使受害方将财物出货行为人,这二者表面上具备上述一同点,但只须大家把握住行为人合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会发现二者具备质有什么区别。
从两者的客体特点看,借助合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只侵有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些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紧急的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不过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状况,从而使另一方遭遭到不应有些经济损失,侵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特点:合同犯罪是推行欺诈行为并导致风险后果,而合同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有夸大其词的做法,但一般一直以肯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只不过该事实存在缺陷。并且借助合同欺诈在客观上有违法与犯罪的交织。行为人合同欺诈行为是不是承担刑事责任,表目前其对风险性及其程度的判断。只须该行为侵犯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达到情节紧急或数额较大,行为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借助合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从《刑法》看,一般是以数额达到较大来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从二者的状况上看,借助合同犯罪分犯罪的预备、暂停、未遂和既遂四种状况,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没有未遂的状况。